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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的通知
(2019-03-20)
各位教职工:
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8年第62号),就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及适用对象、申报时间、申报地点等做了明确规定。为确保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实施后,符合自行申报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,现将《公告》予以转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
财务处
2019.03.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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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:0311-87817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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